| 我以前并不知道“人肉搜索”这个名词,看了《经济与法》一期的栏目后,才知道“人肉搜索”是现在网络很流行的一个词。从那刻我知道了经常用的“百度”就是一个“人肉搜索”引擎。于是我就上百度搜了“人肉搜索”,细品文字后才对它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人肉搜索与刺青、美白、护肤、减肥等直接在人肉上施行的种种行为无关。顾名思义,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人肉搜索不仅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揭露某某门背后的真相,为某三某七找到大众认可的道德定位,还可以在网络无法触及的地方,探寻并发现最美丽的丛林少女,最感人的高山牧民,最神秘的荒漠洞窟,最浪漫的终极邂逅…… 人肉搜索追求的最高目标是:不求最好,但求最肉。王菲诉张乐奕(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北京凌云互动信息)、天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三网站侵犯名誉权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这是继虐猫、铜须、很黄很暴力三件网络事件后,出现的国内反“人肉搜索”第一案。”以上是我搜到的关于“人肉搜索”的一段话。
网络有太多文字介绍“人肉搜索”的起源、概念、发展及现实中的搜索例子,看的我眼睛疼,在对其有了一些了解后,我索性关上了搜索的网页,闭上眼睛静静的去分析“人肉搜索”这种行为。
我是个纯马克思主义者,虽然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没学到多少,但遇事总习惯让自己去客观的对待和分析。我认为每个新鲜事物的产生,必然有它产生的环境,必须有它植根的土壤。不然它不会产生,即使产生,也将是“昙花一现”而已。大到“阶级”“国家”的产生,小到“电动车”的出现,直到现在的“人肉搜索”,无所例外,都是社会环境下的产物。对于新鲜事物,由于它的“新鲜”,大多人没有能力立即了解它、接纳它。至于它能否存在、存在多久,要看它是否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这不是某个人、某几个人决定得了的。在法学研究中,会有“传统什么什么学者”和“现代什么什么学者”的区分,在实践社会中亦有传统的思想和新派思想之分。很多传统思想者往往视新鲜事物为“洪水猛兽”,排斥它的出现,甚至遏止它的发展,其实这大可不必。原因如下:第一,新鲜事物的出现是社会进程中不能避免的现象。第二,新鲜事物的发展与否,不是个人能够遏止的,也不可能因为有几个“大师”级别的人出面阻拦就能让它平息。比如,中国先前的《公司法》中只承认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后认可了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企业这样的独资形式。当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一人有限公司时,很多“法学泰斗”级别的人站在立法的层面试图去否决它,他们认为一人有限公司是违反“公司是社团法人,应该具有人合性”及《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设立”的规定的。但最后的结果呢?是社会中一人公司越来越多,最后立法者不得不在修订的《公司法》中承认了一人有限公司。所以在此,我首先阐述的是人们对待新鲜事物所应采取的态度。对待新鲜事物,我们不能盲目的排斥,而应在冷静的思考后客观的去分析它的产生、发展、利弊等等。我国《劳动法》规定给新人一定的“试用期”,我们何不也去给新鲜事物一定的“试用期”呢?
当今社会有国际大同的趋势,就连奥运歌曲《我和你》也写道:“我和你,心连心,同住地球村。”故我们个人已不可能再拥有梦幻学中那片只属于自己的“桃源之地”,不可能不和这个社会接触,因为人要生存。既然要和社会接触,人与人之间不断的交往,就会在当今网络盛行的情况下被别人搜索,也许“人肉搜索”正是基于此种情形产生的。
分析事物时,我们要以“一分为二或者为三、为更多”的态度去对待,这样方能减少我们的盲目,减少我们的屈从,增加我们的客观、我们的理性。一方面,“人肉搜索”是一种网络知识共享的现象,网络知识共享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共享人类知识和互联网传播的开放性相一致,也与互联网的开明思想相一致,可以说互联网最完美地体现了知识共享的前景。人肉搜索引擎是一场充分发动群众互联网的革命,使“团结互助美德”发扬光大。每天它都在默默地为网友“排忧解难”回答问题,无形中促进了人与人的交流,潜移默化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典型的如“华南虎”事件。另一方面,人们在搜索的过程中,常常伴随着涉嫌侵犯别人隐私的行为,甚至有的网友出现极端的漫骂和网络人身攻击的举止,更有甚者在现实中去攻击“网络通缉令”的对象。
做什么事都要有个“度”,过犹不及也。当今社会,提倡法治,重视法治,“法”的规定就是人们为人为事的“度”,行为超越了这个“度”,就会适得其反,变成另一种结果、另一种局面了。在“王菲案“中,王菲的做法是极端的不负责任的,是与中国几千年的优良传统相悖的,他的做法在道义层面上是要受到谴责的。可我国法律并未对他的做法制定惩罚性的规定,很多网友的激愤也源于王菲没有受到相应的惩罚和报应,所以他们才对王菲极端的加以指责和漫骂,甚至在现实中威胁王菲的家人和接收王菲工作的单位。网友们这样做,就超越法律允许的“度”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虽然有些行为不为高尚道德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所提倡和表彰, 但亦不属违法现象。不管我们多么厌恶和否定它, 但就其性质而言, 仍属于个人自由空间或个人隐私范围, 属于道德调整领域, 不能施以任何非法强制或法律制裁, 除非这种制裁或强制是在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严格法律程序下所为,我们绝不能以道德评判代替法律评判。我们的社会需要良好的道德风尚和身先士卒的标兵,这样才能使人们更加远离兽性。如果我们以恶制恶,我们会在偏激中也具有兽性。所以,我们要用理性的思维,恰当的方式去批判社会中不光彩的现象。
有人提议“人肉搜索”应用刑法去规范它,滥用“人肉搜索”的人要以刑罚去科处。我觉得这样做太过于武断了,当年学法制史的时候,我记得西周时期"周公制礼"这个典故,周公力求使西周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直到人们的生活和思想言行,无不以礼为依据,以礼为准绳。国家施政的成败得失,人们言行的功过是非,罪与非罪,统统以礼作为评判的根据。但礼主要是借助舆论的力量使人就范,如被断为严重违礼,即构成犯罪,必须惩之以刑--“出礼则入刑”。我认为那些提议将“人肉搜索”用刑罚规制的人,就是受“出礼则入刑”思想影响特重的人。刑罚是国家法律制度最后的保障,且不可因为它严厉就优先适用。它的规定大多剥夺了人的自由,甚至生命。“人肉搜索”是一个新鲜的事物,如果一开始我们就用刑罚去克制它,那网络世界将出现下面的局面:社会中出现丑恶现象,没有人敢说真话,没有人敢去指责,或许人与人之间就不敢去互相搜索,更或许几年后网络就没有论坛这样的语言平台了。这是多么可怕可悲的“万马齐喑”的局面。除了刑罚,其实我们可以用多种方法去规制“人肉搜索”,如:我们可以利用媒体和其他宣传途径去告诉人们什么样的搜索是合法的,什么样的行为是违法的,去引导人们该如何作为,切不可一味的去“堵”。我国法律中虽未明确规定“隐私权”,但“隐私权”却可以名誉受损起诉。如果基于“人肉搜索”做出一些过激行为,造成人身伤害,轻伤以下的可以处以治安管理处罚,轻伤以上的可援用《刑法》伤害规定对之。我们还可以在别的法律中规定“人肉搜索”的性质、范围、权利行使,更可以专门制定一部关于“人肉搜索”的单行法律,实在没必要将“人肉搜索”直接入“刑”。
“人肉搜索”是一个新鲜的事物,我们必须尊重它的产生;同时,“人肉搜索”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亦需要规范它的健康成长。一切行为都要符合理性、良性、人性。
我强烈的要求----从今天开始,你们尽情的搜我吧! |